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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律師走訪多地檢察院:探究幣圈OTC為何被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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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幣圈OTC商家被認定為“幫信犯罪”或“掩隱”犯罪已不新鮮,但,純粹從“法律和事實”的角度探討——這些投資虛擬貨幣掙差價的“OTC商家”真的都能被認定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檢察機關或法院真的能確信——他們主觀上對賣幣收到的贓款屬于“明知或應知”的情形?

2021年2月23號,農歷正月十二,我們接到多起嫌疑人家屬的電話,請求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一探究竟發現,嫌疑人都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做“法幣與代幣兌換”的商家,因為收到了贓款,被異地機關帶走并拘留,其中有兩起案件已被批捕,涉嫌的罪名分別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農歷正月十二至正月二十,八天時間,我帶著助理,分別奔赴安徽、廣東、甘肅等地,與多地的機關、檢察院探討——“虛擬貨幣OTC交易,能否以“幫信”或“掩隱”的罪名起訴嫌疑人?

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虛擬貨幣OTC交易”?

在我看來:“虛擬貨幣OTC交易”——就是“中間商賺差價”,低價收取賣家的幣,然后向買家高價賣出。

XRP律師:聯邦法官和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正在注意到美國SEC的虛偽行為:金色財經報道,XRP律師John E. Deaton表示,聯邦法官和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正在注意到美國SEC的虛偽行為。有趣的是,Coinbase首席法律官Paul Grewal在評論Ripple反對SEC中間上訴時使用了“虛偽”一詞。

Paul Grewal表示,有一天,除了‘事實和情況’之外什么也沒有。直到接下來一切都變成“純粹的法律問題”。@s_alderoty和他的團隊適當地消除了這種虛偽。SEC錯誤地論證了中間上訴的“法律問題”要求,并且未能解決該機構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法院會駁回這一立場。

Deaton還強調,法官Sarah Netburn在針對SEC在Ripple與SEC訴訟中立場不一致的評論中也使用了同樣的詞。事實上,灰度訴訟的法官稱SEC的行為“任意且反復無常”。SEC未能解釋其拒絕Grayscale比特幣ETF轉換的理由。[2023/9/2 13:13:53]

我們登陸“某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如下圖所示:

我們可以看到:

1、點擊“購買”鏈接,我們發現賣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40頁,數百個;購買的單價從人民幣6.56—7.23不等;

律師:Coinbase 80億美元估值意味著它不需要IPO:美國加州法律公司L2Counsel的律師Louis Lehot在給Bloomberg Law的一篇文章中表示,Coinbase可能不會從IPO中獲得什么好處。它的估值已經達到了80億美元,是一個公認的品牌,并擁有一大批追隨者,IPO可能對進一步激發投資者的熱情并沒什么幫助,且會使其承擔更多下行風險。[2020/8/11]

2、同樣,我們點擊“出售”鏈接,我們發現買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60頁,數百個;售出的單價從人民幣6.57—5.76不等;

泰達幣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穩定價值貨幣美元的代幣TetherUSD,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類似于:在場所中用作投注的替代品,它在賭場用來代表現金,一般情況下設計成類似硬幣般的圓形籌碼。

比如說,某賭場的籌碼官方定價是7元一枚;但,你進賭場拿現金找中介兌換的時候,中介按照7.1元一枚兌給你;但是,你賺錢了要出賭場,需要將籌碼變現成現金的時候,中介回收籌碼的價格為6.9元一枚;這樣一來回,中介每一枚籌碼就賺了兩分錢。數字貨幣OTC商家的生財之道,就在這里!

聲音 | 印度IAMAI律師:新技術有灰色的一面 加密技術也需要積極的監管:近日印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India)審理“Crypto v. RBI”案,印度互聯網和移動協會(IAMAI) 律師Ashim Sood表示需要積極的監管。印度加密貨幣交易所DCX的首席執行官Sumit Gupta表示,他認為Sood在該技術如何工作以及如何使用這項技術的問題上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論點,前提是也強調了要有適當的監管。關于虛擬貨幣的匿名性問題,Sood解釋了各種交易所實施的強大的KYC流程。他認為,盡管該行業遵循嚴格的自我監管,但它無法在一定程度上強制執行這些規定,因此他強調了積極監管的重要性。他說,每一項新技術都有其灰色的一面,然而,積極的規章制度抑制了消極的一面,這是當前的需要。(CoinTelegraph)[2020/1/19]

如上圖所示:在“某虛擬貨幣交易所”里,我們點擊任意一個商家的訂單信息界面,名為“財財商鋪”的商家,以6.55元的價格收購USDT,然后再以6.57元的價格賣出,每賣出一個USDT,賺取人民幣2分錢的差價。

看到這里,公檢法及幣圈之外的人,一定會疑問:

動態 | 俄律師協會提出涉及向代幣持有者授予財產權的加密貨幣征稅制度:俄羅斯律師協會提出加密貨幣征稅制度,該制度涉及向“所有代幣”持有人授予財產權。在本周的莫斯科會議上,該協會提出了以下建議:1.授予所有代幣持有者財產權;2.向礦工提供稅收減免;3.對加密貨幣交易免征增值稅。此外,該協會還建議政府可以通過使用美元和比特幣來建立一個衡量加密貨幣價值的系統。大多數主要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都沒有提供加密貨幣到盧布的交易對,因此建議法院先評定代幣的比特幣價格,再轉換為美元,最后再轉換為盧布來評估代幣的價值。律師協會將向立法者和監管機構提交該建議。如果監管機構接受這些措施,不僅會使加密貨幣在該國擁有合法的立足點,而且還會為那些試圖在加密貨幣中開展業務的人提供減稅優惠。(cryptonews)[2019/8/1]

1、“USDT為什么沒有一個統一的價格,而是出現這幾分錢價差,讓這些OTC商家來投機賺差價呢?”

2、為什么大部分消費者不選擇OTC商家中賣的最便宜的跟他買?然后,選擇收的價格最高的,跟他賣?

這是因為:消費者拿人民幣等法幣買賣數字貨幣這個過程中,存在一些風險,比如說,買幣的時候,一般都是消費者先打款,然后,賣幣的商家再發幣;但是,之前確實有商家收到錢之后不發幣,存在違約;所以,消費者不僅僅看哪個商家的價錢低,還要看哪個商家的信譽好。

聲音 | 律師劉曄:只有無限擴容、能夠容納全部現實權利數據的網絡/鏈/幣才能夠生存和成長: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曄在微博上表示:當世人明白數字貨幣的本質乃是網絡上的不可篡改的記賬空間,乃是與現實商品及服務(即權利)的網絡映射--數據進行點對點的原子交換時,當明白,只有無限擴容,能夠容納全部現實權利數據的那一個網絡、那一個鏈,那一個幣能夠生存,能夠成長,而其他的不能無限擴容的鏈與幣只能走向消亡。[2019/7/15]

另外,尤其消費者在“賣幣換成人民幣”的環節中,有可能收到贓款,一旦收到贓款,就容易被機關凍結銀行賬戶,即使后面提交交易記錄能夠解凍,但是跟機關溝通也是較為繁瑣。所以,選擇一個靠譜的“客戶”來賣幣,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以,USDT的商家收購價和賣出價出現價差,純屬虛擬貨幣行業里面的特性。這就意味著:“商家”的信譽越好,選擇與該商家交易的消費者就越多,該商家的差額利潤就越多。

投資買賣泰達幣掙差價,違法嗎?

根據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是,并沒有禁止民間持有、投資買賣數字貨幣。

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閆向東等與李圣艷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案件”。此外,還有杭州互聯網法院、臺州中院等等,法院皆一致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雖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我認為:“以市場行情,單純從交易所買賣數字貨幣,并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但,如果以此為業,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大量掙差價,這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的問題,另當別論。

檢察院以什么理由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

通過筆者走訪的眾多人民和人民檢察院,我發現絕大多數公、檢機關辦案人員都是非常認真、負責任的,對于數字貨幣行業里面晦澀的專業知識,及其法律適用的問題,非常樂意與律師進行探討。

檢察院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也絕不是嫌疑人認為的“毫無道理”。檢察院的理由是——“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他人經常通過賣幣來洗錢或銷贓,你仍舊不斷地開卡來賣幣”。

檢察院的邏輯是:因為你之前賣幣被凍卡了,所以,你應當知道這個行業是有風險的,應當知道這里面肯定有人利用賣幣來洗錢或銷贓,所以,你如果對凍卡不管不顧,繼續開卡來賣幣,說明了你對賣幣收到贓款是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對洗錢或銷贓行為是漠視的,甚至是幫助的!所以,你賣幣再次收到贓款就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或者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雖然,我理解檢察院的邏輯,但是,從法理發出,我不這么看!

打個比方:張三開了一家飯店,知道在超市購買食用油可能會有買到地溝油的風險。果不其然,真的買到了地溝油,然后消費者吃了張三做的食物,導致食物中;然后,張三繼續經營這家飯店,同樣也是在超市買的食用油,結果,張三又碰到了消費者因為吃到了地溝油導致食物中。

請問,因為消費者吃了張三飯店菜里有地溝油,導致食物中;第二次,消費者又食物中,如果張三是通過正規的超市買到的油,請問,張三屬不屬于生產地溝油的幫助犯?應不應當推斷,張三對第二次買到的食用油屬于地溝油,具有“明知或應知”的情形嗎?

同理:檢察院以上邏輯是:商家賣幣收款賬戶一旦遭受凍結,必須停止交易,否則再次交易收到贓款被凍結賬戶,就構成犯罪!如果,機關凍結商家賬戶之初即明確告知“特定的某個數字貨幣買方”的支付資金是贓款,然而,商家卻繼續選擇與該買方交易,則該商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毋容置疑!

但事實情況是:“商家某張銀行卡因為不知情收到了贓款被某地的機關凍結進行調查,暫且還不知道商家是否明知買方資金屬于贓款,賬戶能否解凍的時候,機關就以此認為——“商家不能繼續從事數字貨幣買賣”!試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旦賣幣被凍結賬戶,今后就不能買賣數字貨幣?

所以,檢察機關以——“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交易款是贓款”。這種推斷方法,筆者不敢認同!以此種方式打擊犯罪,已經嚴重的擴大了打擊范圍。

從風險與收益的角度,我不認為OTC商家對賣幣收到的贓款“知情”

我們知道絕大多數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的價差僅在1—2分錢,一枚USDT的市場價格跟一美元相差不多,這意味著經樹榮買賣價值700萬人民幣的USDT才能掙到1—2萬元人民幣,投資收益率為:0.14%—0.28%。這完全符合數字貨幣買賣中間商的交易行情,沒有出現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市場價的行為。試想,如果是幫助他人犯罪,怎么會收取如此低廉的費用呢?其收益和風險完成不成正比!

以上屬于我的觀點,通過溝通,一些機關及檢察院都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認可。其實,究其根源,就是——“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在我國日趨猖獗,給我國的受害人帶來了無比巨大的財產損失”。

真正搞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全在中國境外,比如馬來西亞、柬埔寨、緬甸等;另外,騙子也不僅僅是中國人,臺灣人居多,而被騙的受害人基本全是中國境內居民!

這就導致了,我國難以偵查、難以取證,而騙子行騙所在國因為被騙受害人不是本國人,沒有侵犯他們國家的利益,所以,騙子所在國的不愿意浪費他們國家的司法資源去抓騙子;同時,如果騙子是外國人,還涉及到國際管轄權的問題,即使騙子落網,他們的國家也不會輕易的將詐騙犯交給中國。于是間接導致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日益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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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主編,授權金色財經首發。 編委會 主編: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聯合編制:成都鏈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長亭科技有限公司 蘇州鏈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天融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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